第一条 为了规范软件登记档案查询管理,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更好地为社会公众、著作权人、司法机关提供服务,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等有关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软件登记部负责软件登记档案的管理和查询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做好软件登记档案资料的归档、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三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以下简称“软件登记档案”)是软件登记人办理登记时 新三板律师软件著作权查询流程 依据相关规定交存的申请表、源程序、文档、证明文件等材料,以及软件登记证书或证明,是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登记事项的原始记载。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查询有关软件登记档案。
第五条 软件登记档案查询范围包括:
(一) 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 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
(三) 软件变更或补充登记;
(四) 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五) 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
(六) 其他软件登记档案。
第六条 软件登记档案可公开查询的内容包括:
(一) 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软件登记基本信息记载;
(四) 软件登记证书或证明;
(五) 其他可公开登记文件。
第七条 软件登记档案不对外公开查询的内容包括:
(一) 源程序;
(二) 软件文档;
(三) 软件合同;
(四) 涉及软件登记人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材料;
(五) 登记机构内部审批文件的部分信息和档案;
(六) 软件登记人封存的软件源程序或文档;
(七) 其他申请人声明不得公开的登记信息和登记文件。
第八条 软件登记人可以查询和复印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范围中属于自身的软
第九条 司法机关可以查阅、复印、打印和借阅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范围的软件登记档案。
第十条 软件登记档案查询方式包括:
(一) 通过中心网站公告栏查询;
(二) 软件登记电子档案查询;
(三) 软件登记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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